京雄律所·涉企刑案 | 假票利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公司经营刑事风险防控秘籍



签订业务合同时,明确发票开具、交付等相关条款,以及双方的税务责任。对合同相对方的税务资质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避免与存在税务风险的企业合作。对于涉及重大金额或复杂业务的合同,建议聘请专业律师或税务顾问进行审核,确保合同的税务合规性。
本文节选自京雄律师事务所法律专著《企业家的专属镖局》
▌主编:王国祥
▌副主编:张霞、董飞龙、李俊达、李刚、王若琳
▌编委:谭家骆、戴颖周、杨少坤、刘新华
隐秘战场:企业涉税的刑事风险
假票利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彭×云、陈×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8 年3 月13 日,被告人彭×云与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地综合整治和开发利用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工程项目部)签订树木移植施工合同,合同内容为完成树木移植和养护工作。2018 年7 月10 日,彭×云又与项目部签订绿化施工合同。
被告人彭×云在施工过程中,低价从全国各地采购苗木,没有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无法提供给某集团结算工程款。为结算工程款,彭×云通过被告人陈×军介绍龚×(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彭×云在与湖南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不存在真实苗木采购交易的情况下,采取虚构苗木购买合同,虚假资金回流等手段,从农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 张,价税合计人民币208.56万元;从建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价税合计人民币75.252万元,累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张,价税合计人民币2838120元,税额人民币257210.24 元。上述30 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均已在国家税务总局某区税务局进行认证抵扣,抵扣税款人民币257210.24元。龚×收取票面金额7%的开票和结算费,陈×军收取票面金额0.5%的手续费即人民币15000元作为中介费。
2021 年7 月1 日,被告人彭×云、陈×军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对彭×云虚开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到某区税务局做了进项税额转出,陈×军主动退还违法所得15000 元。

▌一审结果
一、被告人彭×云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陈×军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陈×军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审结果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3 刑初1347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对涉案财物的处理;
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3 刑初1347 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对上诉人彭×云、原审被告人陈×军的定罪量刑;
三、上诉人彭×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原审被告人陈×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1. 企业应明确发票的开具、取得、保管、使用等各环节的操作规范和责任人员。在采购环节,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发票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在销售环节,确保自身开具发票的业务真实、内容准确。建立发票台账,详细记录发票的相关信息,便于税务机关检查和内部管理。
2. 在签订业务合同时,明确发票开具、交付等相关条款,以及双方的税务责任。对合同相对方的税务资质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避免与存在税务风险的企业合作。对于涉及重大金额或复杂业务的合同,建议聘请专业律师或税务顾问进行审核,确保合同的税务合规性。
3. 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定期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税务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审查发票的真实性、业务的真实性以及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对发现的税务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风险扩大。
4. 政府部门、税务机关、行业协会等应加大对税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举办培训、讲座、线上课程等方式,提高企业和社会公众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务违法行为的认识,增强依法纳税意识。宣传内容不仅要包括法律规定,还要结合实际案例,让企业和公众了解虚开行为的危害和法律后果。
5.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税务监管,利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对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对于税务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加大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共同打击税务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