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雄律所·京雄研究 | 猫鼠游戏:逃税罪·公司经营刑事风险防控秘籍

建立严格的发票开具、接收、审核制度。在开具发票时,确保业务真实、内容准确;在接收发票时,仔细核实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业务的关联性,避免接受虚开的发票。对于发票的保管、使用和核销,要有明确的记录和流程,便于税务机关检查和内部管理。

本文节选自京雄律师事务所法律专著《企业家的专属镖局》

主编:王国祥

副主编:张霞、董飞龙、李俊达、李刚、王若琳

▌编委:谭家骆、戴颖周、杨少坤、刘新华

隐秘战场:企业涉税的刑事风险

猫鼠游戏: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汤×军等人逃税案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广东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的从事石油化工原料、成品油贸易的公司,在购销业务中缺少成品油进项税发票。2017年年初,被告人汪×滨从被告人张×刚处得知上述情况后,告知被告人汤×军,汤×军遂让被告人张×鹏、张×生、刘×荣注册成立公司。

2017年3月至10月,汤×军、张×鹏、张×生、刘×荣在安徽省当涂县先后注册成立四家公司。2018年1月至4月,汤×军、张×鹏、张×生在安徽省长丰县先后注册成立两家公司。被告人杨×正作为公司聘请的财务会计参与上述六家公司的开票行为。上述六家公司无经营资金,无经营场地设备,无经营人员,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经营模式:一是变票,接受从上游公司开具的品名为石化原料类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改变品名,向下游公司开具品名为汽油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逃避消费税缴纳,按每吨100元收取好处费;二是过票,接受从上游公司开具的品名为汽油类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改变品名,向下游公司开具品名为汽油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每吨10元收取好处费。

汤×军等人通过虚构交易环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变票、过票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800 余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4.71 亿余元,逃避缴纳消费税,造成消费税损失644086768.75 元。

▌一审结果

一、被告单位广东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二、被告单位珠海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三、被告单位上海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四、被告人汤× 军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五、被告人张× 生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六、被告人张× 鹏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七、被告人刘×荣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八、被告人李× 栋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九、被告人汪× 滨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十、被告人张× 刚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十一、被告人邹× 平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十二、被告人李× 珑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十三、被告人董×× 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四、被告人杨×× 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五、被告人胡×× 犯逃税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六、被告单位广东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犯罪所得人民币500 万元;被告单位珠海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犯罪所得人民币190 万元;被告人汤× 军、张× 鹏、张× 生、杨×× 共同犯罪所得人民币2300 万元,其中被告人刘× 荣参与犯罪所得人民币1440 万元;被告人李× 栋犯罪所得人民币260 万元;被告人汪× 滨、董×× 犯罪所得人民币3287446.47 元依法予以追缴。

十七、马鞍山市公安局冻结的安徽长丰某能、某天公司汇入新疆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卡号6511008490××× 上的赃款15479392.09 元,予以没收;本案冻结、扣押的其他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二审结果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 建立严格的发票开具、接收、审核制度。在开具发票时,确保业务真实、内容准确;在接收发票时,仔细核实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业务的关联性,避免接受虚开的发票。对于发票的保管、使用和核销,要有明确的记录和流程,便于税务机关检查和内部管理。

2. 对供应商和客户进行全面的背景调查,包括企业资质、经营状况、信誉等方面。建立供应商和客户信用评价体系,对于信用不良或存在税务风险的企业,谨慎开展业务往来。在签订业务合同时,明确发票开具、交付等相关条款,以及双方的税务责任。

3. 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定期对企业的财务和税务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审查发票的真实性、业务的合规性以及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税务风险,发现问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 政府部门、税务机关、行业协会等应加大对税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举办培训、讲座、线上课程等方式,提高企业和社会公众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务违法行为的认识,增强依法纳税意识。

5.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税务监管,利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对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对于税务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加大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关于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