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雄律所·经典案例 | 公职人员董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王国祥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董某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某税务局领导,2021年4月2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宝坻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依法逮捕,后被审查起诉、判决。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规定: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无论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的,对其均应按照偷税处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卷宗材料证实天津通港动力公司在2017年12月份案涉税款应为47397.7元,不够刑事立案条件,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3、假设通港动力公司构成犯罪,也应该按照刑法规定对通港动力公司以逃税罪定罪处罚,对于被告人董某春没有法律关系,也不构成犯罪。

4、董某春帮助帮助企业引税是响应宝坻区政府招商引资政策行为,并非犯罪行为。董某春在受票方天津通港动力煤炭销售公司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作为税务干部只是帮助辖区内企业引资、引税工作,而不是实施犯罪行为。

公诉机关指控董某春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缺乏立案依据;公诉机关认定董某春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董某春在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董某春在客观上没有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董某春在通港动力公司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没有从中获益,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公诉机关指控涉税数额有误、事实认定有误、量刑建议不当;董某春帮助帮助企业引税是响应宝坻区政府招商引资政策行为;本案早于贾某案件提前起诉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刑法、刑诉法关于共同犯罪主犯、从犯的规定;被告人身为税务局干部,以前没有任何犯罪记录,一向遵纪守法;被告人参加工作42年,转业到税务局工作已经34年,2017年为了积极响应宝坻区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政策,帮助朋友贾某注册控制的企业引资、引税,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从中获益。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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