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雄律所·京雄研究 | 空壳公司: 虚报注册资本罪·公司经营刑事风险防控秘籍
在确定注册资本金额时,应该量力而行,根据自身资金实力情况确定合适的注册资本金额;切勿好大喜功,片面认为注册资本金额越大越好,否则,如果注册资本不实,就会埋下刑事风险隐患,得不偿失。
本文节选自京雄律师事务所法律专著《企业家的专属镖局》
主编:王国祥
副主编:张霞、董飞龙、李俊达、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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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计环节的刑事风险及防控
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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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虚报注册资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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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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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0年4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敏先后以江西宏某嘉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和南昌天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他人申请公司注册过程中为他人垫付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获利10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敏上交非法获利10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2011年6月,被告人周某敏帮助黄某艳为南昌伯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垫付100万元;2011年8月,被告人周某敏帮助南昌洪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垫付50万元成立公司。2011年12月16日,被告人周某敏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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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周某敏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周某敏违法所得人民币 95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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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本罪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因此,公司成立时,务必认清自身的主体性质。如果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行业,必须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不得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登记主管部门,以取得公司登记。
2.在确定注册资本金额时,应该量力而行,根据自身资金实力情况确定合适的注册资本金额;切勿好大喜功,片面认为注册资本金额越大越好,否则,如果注册资本不实,就会埋下刑事风险隐患,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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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六百万元以下,虚报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二)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超过六百万元,虚报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二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本条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需要说明的是,2014年我国《公司法》修改,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修改为认缴制,只有特殊行业实行实缴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实缴出资的行业包括: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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